國際環保產業——德國節能環保產業特色(四)
2、健全的法律法規
德國的資源利用與環保立法分為聯邦法律、州憲法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三個層次。作為歐盟最重要的成員,歐盟涉及資源利用與環保的法律法規的效力高于德國國內法律的效力。歐盟涉及環保的法律主要是《單一歐洲法》和《歐洲共同體條約》,而涉及環保并且影響到國際貿易的指令則包括《歐盟循環經濟的基本法律》、《歐盟回收廢棄電子電器設備垃圾指令》(WEEE指令)、《歐盟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指令》(RoHS指令)、《歐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與限制制度》(REACH指令)、《歐盟耗能產品環保設計指令》(EUP指令)等規范性文件。預防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合作原則是德國制定節能減排法律法規的三項基本原則,根據這三項原則,1995年德國通過《排放控制法》,1996年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法》正式生效。2000年德國頒布《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德國頒布《聯邦控制大氣排放條例》和《能源節約條例》,2004年德國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5年德國頒布《電器設備法案》。這些法律法規出臺的目的,在于推動德國能源供應的可持續發展,降低國民經濟中的能源供應成本,保護氣候、自然和環境。
3、靈活的經濟措施
德國政府采取了限制性和激勵性經濟措施并舉的做法。德國以收費和征稅為杠桿,通過實施產品責任制以及制定明確的定量目標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通過征稅和收費等限制性措施,要求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通過稅費減免等激勵性措施,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從2001年11月開始,德國對每千克含硫量超過50mg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再加收1.53歐分生態稅,從2003年1月起,將含硫量標準調整為每千克10mg,使超過該標準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加收的生態稅累計達到16.88歐分,此舉使得德國一次能源消耗量不斷下降。對于廢水排放、固體廢棄物傾倒引起的水污染,德國按照一定方式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實行全國統一稅率,并且每年的稅率不斷提高,每年的水污染稅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區域水質。德國空氣污染情況的不斷好轉歸功于近十年來對工業生產和居民生活廢氣排放的嚴格限制。德國政府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對無硫燃料征收的燃料稅比含硫燃料的稅率低1.5個百分點,在稅收激勵下,德國企業已經放棄使用含硫燃料。《空氣質量控制的新技術指南》為德國政府全面實現大氣污染防治,制定和實施相關法律和法規提供了有效工具。指南給出了各種指標來衡量環境中的物質、能源及輻射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程度,保證民眾免受工業污染物影響,為避免對環境造成有害影響,指南還特別固定了衡量大氣污染排放物的指標和范圍。
在對污染環境行為征稅和收費的同時,德國也制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公民減少污染,提供資源的利用效率。當企業排放的廢水達到低標準時,可以減免稅款,對于安裝環保設施的企業,免征三年環保設施的固定資產稅,并允許企業每年度環境保護設施所提折舊比例超過正常設備的折舊比例。對于實施環保項目的研發,允許企業將研發費用計入稅前生產成本。德國政府對于積極承擔環保責任的企業,給予一定的信貸優惠或直接給予補貼。對于投資再生能源的企業,聯邦德國銀行會以低于市場利率1~2個百分點的優惠條件提供貸款。德國政府從2000年開始對國內太陽能企業實行“稅收返還”政策,企業每生產1000瓦時的電力就會得到約50歐分的補貼。
德國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進行約束,并施行相應的政策鼓勵企業承擔社會義務,環境保護成為評價企業業績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通過承擔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無疑會提高企業的成本,為了鼓勵企業承擔這一責任,德國政府通過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使承擔更多環保責任的企業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在歐盟三千多家獲得ISO14000標準認證的企業中,有2000家是德國企業,總數超過60%。德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使得環保產業項目的研發投資遠遠高于其他產業的研發投資,目前德國環保產業的世界市場占有率高達21%,居世界第一位,德國的資源利用率和再利用率也不斷提高,廢棄物排放量持續降低,德國的節能減排取得了世界矚目的成效。
來源:綠色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