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八大問題(三)
五、政策執行存在地區差異
座談會上,有北京的兩家企業反映,由于稅務系統設置問題,同一個客戶在稅務部門的網絡系統中只有一個ID號,節能服務公司為同一家客戶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能同時備案,因此,只可享受一次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北京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開具稅率為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但上述問題在杭州等地區卻不存在。
六、增值稅即征即退探討
雖然產業內一直呼吁實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增值稅即征即退,但是在此次會議上,也有企業發出了不同的聲音,對于設備自產型或者設備采購金額占比較低的節能服務公司來說,尤其是體量比較大的項目,由于項目進項稅額較少,如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雖然增值稅可以退回,但附加稅無法退回。由于附加稅金額也很可觀,相對于即征即退,免稅對此類企業和項目更加有利。
七、基層機關需提高對相關稅收政策的認識
目前,仍存在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政策不熟悉,不同的主管稅務機關對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理解不一致的問題。在部分縣市或偏遠地區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的主管稅務機關由于不了解政策,不予受理,節能服務公司的溝通時間比較長。因此,建議加強對稅務部門的培訓,讓他們更多地了解和關注節能服務產業,減少節能服務公司申請稅收優惠遇到的阻力。
來源: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最新調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