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八大問題(二)
三、“節能量要在1000噸標準煤以上”門檻稍高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節能量在1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鍋爐、工業窯爐技術改造和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項目才可申請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其限制了較小
另外,“1000噸標準煤”指的應是項目竣工后第三方檢測確認的年節能量,即節能項目的體量和規模。但有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理解為項目的實際節能量。而項目的節能能力都是按照改造時工況測量來計算,由于經濟在下行、企業減產等因素,項目產生的實際節能量會低于設計值,有可能低于1000噸標準煤,此時項目是否能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存在爭議。
四、政策條款和申請文件的模式“固化”
財稅[2010]110號文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合同內容及技術要求應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中所附合同模板的要求,但由于合同模板的格式單一,實際上企業與客戶簽定合同時需要對內容不斷增減和完善。但稅務局機關審核時,有的地方會認為合同不合規,需要節能服務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耗費大量時間進行解釋和補充說明。
另外,由于第三方審核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制度不清晰,存在著認識和理解上的偏差,對節能服務公司申請項目認證的準備材料清單提出不同要求。
來源: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最新調研情況